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上市的好处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好处有:
1、可以筹集大量资金促进企业发展;
2、有利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社会知名度,更容易获得订货、技术、人才和信贷;
4、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5、增强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上市的坏处有:
1、提升一定的维护成本;
2、管理层压力增加;
3、对大股东的约束力有所增加;
4、公司透明度提高。
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的流程有:
1、改制
中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一般早期的、中小型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律规定上市的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把法律形式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2、辅导
改制为股份公司之后,券商必须对企业进行上市辅导,一般时间需要一到三个月,偶尔也有更长的。主要是让企业建立起完全符合上市要求、相对完善的运营体制。
3、申报
辅导完成以后就是制作上市的申报材料,然后将申请文件提交证监会。从开始制作到申报顺利的话大概需要两三个月时间。
4、沟通反馈
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之后会和企业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反馈沟通,通过开见面会、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等方式。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根据证监会的要求继续深入核查、说明,相应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
5、发审会
沟通得差不多以后,证监会就会组织召开发行审核委员会,俗称“上会”。7名委员现场开会,请企业和保荐代表人当场答辩,5个人以上同意的话就算“过会”。
6、发行上市
通过发审会后,一般来说意味着证监会同意了企业的发行申请。再对申报材料进行一些小的修改完善以后,证监会就会给发行批文(正式名称叫做核准文件),企业拿着这个文件就开始发行,然后向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
公司上市和没有上市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制公司,而非上市公司很有可能实现了股份制改革,也有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的股份不一样: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只要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就是该公司的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一般只有公司高管才会持有;
3、融资方式不一样:上市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因此融资比较简单,可以增发、发行可转债、配股和配债等。而非上市公司融资的途径只可以来源于公司高管、私募、创投资金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