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公证处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公证 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正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公证内容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进行公证,公证无效,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书在法律方面所起的效力和约束力。
公证是证明结果的直接表现制度,所以公证效力也叫公证书效力,而公证书作为公证效力最重要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公证书可以直接证明经公证明确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真实合法。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公证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优于普通证据,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使法律行为生效效力:
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情况下,如果不办理公证,则行为或者文书不成立,或不生效,或没有优先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