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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放消防水属于损坏、挪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火栓本身是高压出水,主要作用是作为消防水源,并不是设计用来经常取水的。打开需要专用工具,私自取水往往存在野蛮操作、不规范操作,非常容易损坏消火栓,引起漏水,造成水资源的极大浪费。
消防人员征用水的相关规定:
对于火灾扑灭,消防人员有权征用水,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消防栓是重要的消防设施,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万一造成损坏,延误灭火救援,将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