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此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相互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约束。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一般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和一方患有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另一方但是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这两种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婚姻宣判无效或者撤销后财产分割方式
1、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视为个人财产。双方继承和赠送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当可撤销婚姻解除时,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和购买的财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都有权要求从共同财产中分割自己的份额;
3、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婚姻宣判无效或者撤销后的子女抚养权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其适用有关前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