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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要公示。
一、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
受让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二、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驳回通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转让注册商标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