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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的规定
2022-08-30 征地拆迁 阅读量: 805

一般来说,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的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的住宅,公摊的系数约在15%-20%;高层的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20%-25%。

在拆迁过程中,商品房公摊面积应当计算在补偿范围内;当被拆迁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接受补偿时,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应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十条,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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