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公章和合同章的区别
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如下:
1、使用范围不同,公章适用范围广,覆盖合同章。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用;
2、执章人不同,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管理,合同章由法人和专门的合同人员保管;
3、管理部门不同,合同章的管理部门是法律部门,公章的则是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4、是权力和确认力不同,公章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章只能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
合同章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1、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合同章,在另一方也签字、盖章的情形下,该合同成立;
2、该合同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具备法律效力。
公章管理办法如下:
1、指定专人保管。小型企业由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保管较为稳妥。对大中型企业应安排行政岗位的人员保管,可采取分级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的责任。避免业务人员自行保管,以加强监督和控制;
2、要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有用印申请表,明确审批的层级和流程,做到审批、经办、用印、文件相对应,有可追溯性;
3、特殊情况下携带印章外出时,一定要经领导批准,并指定监印人。印章遗失必须报案,并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4、禁止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下,一定要经领导批准,并严格事先和事后的核准登记。
总之,公章一般是单位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章是专门用于合同签订的印鉴,在签订合同方面两者效力一样,只要是真实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