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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2022-08-04 知识产权 阅读量: 172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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