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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2022-08-03 知识产权 阅读量: 171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有:

1、功能与作用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

4、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

5、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6、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

7、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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