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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2019-06-14 医疗纠纷 阅读量: 3735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第十条:鼻损伤

第十一条:耳损伤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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