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政诉讼律师普法音频>> 行政诉讼中如何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先取得原告的同意,然后才能以职权追加被告。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则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