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大病员工合同不续签
1、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顺延至医疗期期满之日。
2、劳动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下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