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刑事辩护律师普法音频>> 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除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自然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挑起他人的性欲。
(3)根据本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行为是比较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本法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构成本行为的,直接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没有设定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