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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2019-06-13 行政诉讼 阅读量: 1377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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