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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
2019-05-30 债权债务 阅读量: 2642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从利益来源看,利益应当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理所当然应返还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从利益形态看,利益可以是金钱、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的权利(包含权利凭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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