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以财产价值显著减少为由,要求降低保费合理吗
财产价值减少为由,要求降低保费是合理的。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可知保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随着财产价值的减少而有所降低。赔偿实际损失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责任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保险财产价值。
当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财产损失也会明显减少,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人就应该相应降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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