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承诺未及时作出的有效吗
迟到承诺即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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