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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界定
2019-04-27 行业交流 阅读量: 11967

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

一、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

二、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成员一般就是当地农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或者通过婚姻或者收养等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

在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时,应当坚持三个原则:

一、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其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即农村集体的土地。

二、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他(她)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三、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同时也不能出现某一个人已经得到了国家为其提供的最基本生存保障,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结合下述两个标准进行分析判断:

1、户口标准: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员是该集体的成员。

2、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前一个标准是形式标准,后一个标准是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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