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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定
2019-04-26 交通事故 阅读量: 44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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