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