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建筑工程律师普法音频>>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是怎样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途径包括:
(1)划拨方式;
(2)出让方式;
(3)流转方式。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 居住用地70年;
(2) 工业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邢腾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