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医疗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社区门诊审批条件
开办社区门诊需要以下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法人代表本人或医院负责人(如投资人如果为外地户口或不具备相应职称只能找具有本地户口并且有相应职称人担任企业负责人);
三、开办综合门诊部或诊所负责人一般而言具备主治医师资格既可,开办一级医院至少要具备相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资质;
四、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否则不得申请: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申请设置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厅审批。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