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
根据最新标准,我国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要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教人员与幼儿比达到1:7至1:9;
半日制幼儿园每班要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保教人员与幼儿比达到1:11至1:13。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服务类型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全日制 1:5~1:7 1:7~1:9;半日制 1:8~1:10 1:11~1:13;
二、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三、其他人员配备: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
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