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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证据有哪些规则
2020-09-24 行政诉讼 阅读量: 530

有下列规则: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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