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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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