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
(1)工作时间不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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