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热门城市ABCDEFGHJKLMNPQRSTWXYZ
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融资借款律师普法音频>> 企业和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短期借款
企业和企业之间不存在短期借款。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
帮助人数:51人 粉丝人数:2122人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