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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2020-03-24 刑事辩护 收听量: 2249
00:00 5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粟力祥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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