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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意识有哪些
2020-03-05 行政诉讼 阅读量: 740

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意识: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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