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应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成亮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