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疫情相关律师普法音频>> 因目的港船舶检疫等管制措施导致交货时间大大延后,国际物流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是不需要的。除在疫情初期构成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公布的ETA、ETD等,本身也只是预估时间,而不构成承诺。
相关情况若非由于代理过错导致,代理也无需承担责任。
但国际物流企业可以在落实清楚目的港管制措施后,在货物托运前提示货主,尤其是近洋航线,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牟楠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