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名称的组成
公司名称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的名称由企业的投资人依法提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8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