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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个拆迁安置房,是2月13号,跟房东在中介签了那个。就是定金的那个合同,然后我们约定是4月13号去房管局备案,然后我们4月15号去备案的,当时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是9月13号,房东拿到全款,然后就是合同上面就是写的,就是如果说9月13号房东没有拿到全部房款。然后违约一方要付未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然后我是9月13号,那个银行贷款还没有下来,然后房东就以此为理由。要求我到房管局取消备案或加价3万元。问房东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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