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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李甲与某肉联厂口头约定:由肉联厂将李甲所有的一头黄牛宰杀,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李甲另付50元宰杀费。结果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从牛下水中发现牛黄80克,遂以每克50元的价格出售得款4000元。李甲知道后索要该款,肉联厂以牛黄是在牛下水中发现的为由拒绝其要求。李甲则认为牛黄是牛所生而非牛下水所生。
请问:李甲与肉联厂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售牛黄所得4000元应归谁所有?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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