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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和物业在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甚至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小区内建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违规或者违法吗?且此居委会暂时隶属于我们小区(新小区,已经交付一年半)的居委会,居委会的办公点在另一个小区(简称仁恒小区)内,此居委会也叫仁恒居委会。仁恒居委会为什么不在仁恒小区建日照中心,而在我们小区建此中心?居委会有选址权吗?物业可以不经过业主的同意和居委会合作吗?并且他们建设日照中心的地方是我们小区的活动室,此活动室应该是全体业主的公摊区域,他们无权利用吧?直接损害业主的权益。日后小区内老年人居多,来来往往的人很多,安全问题存在极大隐患。原本是一个好项目,但是存在众多不合理,业主被隐瞒,直到昨天业主看到牌子才发现此事!请问他们这样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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