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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这个月底合同到期,他提前了18天通知我不和我续约了,但是劳动合同中写的是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甲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我合同到期了你不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就算违约?但是公司说,劳动合同法中没说,合同到期我不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就要赔你钱,这一条款没有法律支持是这样的吗?我去了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他们也这么说,就是说仲裁部门也支持公司,这样合理吗?补偿金已经谈好了,是违约金的问题,请帮忙解答一下我是否能要到这笔违约金?
梁忠平律师 浙江-舟山 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
承办民商案件百余起,涉及行政诉讼、房产、合同、继承、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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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从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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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昕律师专业做各种民事案件,专长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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