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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这个月底合同到期,他提前了18天通知我不和我续约了,但是劳动合同中写的是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甲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我合同到期了你不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就算违约?但是公司说,劳动合同法中没说,合同到期我不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就要赔你钱,这一条款没有法律支持是这样的吗?我去了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他们也这么说,就是说仲裁部门也支持公司,这样合理吗?补偿金已经谈好了,是违约金的问题,请帮忙解答一下我是否能要到这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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