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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企工作了13年,中间有好几次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把我们的同转交不同的劳务公司。最近一次,变更劳务公司,还让我们签署了一份自愿协议,然后再签署的劳务合同。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不签署这份自愿变更协议,我们在单位受到不公平待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法?是不是每一次变更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以后,我们的工龄就是变更以后的工龄,以前的工龄是否会清零?谢谢。
李宏良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郑明明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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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国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安徽定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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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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