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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宅基地地籍原已于1992年公正处出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红本),面积共233平方,其中约一半面积为楼房三层,一半为瓦房;楼房于早十多年前父辈提供给同村亲戚居住至今(收押金3.5万),问现在确权我权益如何?(目前居住亲戚要求确权到他名下)
2,已咨询当地镇政府国土资源所,说我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红本)属于国家发证长期有效,这与当下确权地籍关系如何?
3,至于楼房与地块从属关系有分上位下位法吗?谁从属谁谁为大?
4,如本村已出嫁到外村,且在外村夫家已有确权地籍(丈夫名字),但仍在本村登记名字确权(户籍仍在本村),这属于合法合理吗?如果这样岂不是导致本村地籍资源分配少吗。
5,对上面原地籍土地证持有人(但楼房早期已租用给亲戚居住的,当初是没有任何协议书面材料),持有人户籍非本村,因参军抗美缓越退伍分配城市户口,原宅基地是其祖辈继承下来的,持证权益人的爱人是否可以主张确权回她名下或保持原登记持有人不变吗?(持证权益人爱人户籍在本村原宅基地同村)。
谢谢!!
肖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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