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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之前跟别人合伙了一家公司,别人的父亲曾借款给公司,公司分家结算的时候,让我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承担企业的借款,后来去年他们以这个借条起诉了我,法院判决我败诉,企业的未收款足够支付原来合伙企业的债务。公司给了我那朋友。请问这个事情,法院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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