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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债权债务1个月前

是这样的,我之前跟别人合伙了一家公司,别人的父亲曾借款给公司,公司分家结算的时候,让我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承担企业的借款,后来去年他们以这个借条起诉了我,法院判决我败诉,企业的未收款足够支付原来合伙企业的债务。公司给了我那朋友。请问这个事情,法院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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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俊律师 安徽-宣城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 看是你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你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公司的债务,你是公司的职员或是领导,有权签字且对方相信你签字是代表公司的,就应当认定是公司债务。你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在没有企业盖章的一般情况下你自己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自己并没有用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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