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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号,我骑一辆电动车车在江边散步,当时载着同事,对方是两个学生未成年人,其中开车的是未满14岁的孩童,逆向行驶撞过来。我同事两处骨折,对方也有一点擦伤。后续就报警了,后面车就拿去检测了。我们双方的车都是没有买保险,都是没有上牌的。7月15好才拿到电车检验报告,7月30号收到的认证书,可是认定书上面是同等责任的。日期却是7月19号,我问交警为什么这么判,交警说对方说我们挪车了,所以我们是没有靠右行驶,但是我们是没有挪车的,这样子我们可以要求交警重新判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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