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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债权债务1个月前

【孚惕律所】(2021)0105财保1507号之一。被申请人:xx;原告方已于2021年7月26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因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行为,为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及家属所有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3年;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本通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如在保全期内联系原告方协调撤销保全,请于两小时内联系原告方。退订回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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