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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在社保之外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我罹患重疾申请理赔之后,我工作单位以建立公司员工互助账户需要补充资金、我初次治疗仅花费6万余元为由,截留了20万元赔付金中的10万元。我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法总则第3条而非保险法认为我工作单位有权分配此项重疾理赔金,判决我败诉。请问我该当如何维权?盼支持!
杨琳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懋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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