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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n28日,任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月息2%,任某说暂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借条上未写明借款期限和还款时间。我写了“担保人xxx,2013年8月8日"。只是一般保征。2015年之前,出借人张某曾要我帮助向任某催讨还款,自16年以后,出借人再没有要求我向任某催还款,我认为任某已还清向张某的借款。202l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我承担担保责任。我认为张某向我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具体如何答辩,请王律师指教。谢谢您!
张耀律师 江西-南昌 北京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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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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