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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山东能源肥矿集团某矿签订固定合同的正式工,今年6月份办理了主,辞职,经过查询企业以前有未给自己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情况,自1997年7月参加工作,养老保险和医保都是从9月开始缴纳的,2017年1月末给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参加工作以来未休过年休假,但均未给我支付加班工资,今年3月份到本集团新单位上班后,单位因仓库无工矿靴未给我发放工矿靴,平时下井时间每天几乎都超过合同规定的8小时,有时达10小时,均未支付加班工资,单位以前有长期拖欠缴纳社保情况,后来才给补缴,请问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怎么办理?具体的补偿标准怎么计算?如果打关司申请劳动仲裁,成功率有多大?我现在外省工作,能否申请法律援助或全权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谢谢你!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现担任多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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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乐,2019年执业,有多年工程设计经验,擅长办理建设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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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土地纠纷和合同纠纷,是煤炭企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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