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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福信物业购饭卡当月尚余300余元,转月即6月3日再刷卡被告之己清零,理由制度规定、内部食堂。我是按次购买30次仅消费9次,他们既对个人售卡就应明确记载消费名细,现他以卡已清零、不记名为由拒绝返还余额。要求该物业纠正侵权行为返还我余款300余元。(每次17元)今天河东区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对方拒绝返款调解失败。请问还可走什么程序维权。
李晨律师 天津-红桥区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韩春媛律师 天津-河东区 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
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多年的实践经验,能够迅速准确地分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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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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