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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妇女到县医院看妇产科,做皮试出现不良反应,过敏。经处理没问题。第二次做皮试又出现过敏不良反应。抢救无效致死亡。经法医验尸,心脏病突发死亡。请问县医院是否要承担医疗事故法律责任?
何可军律师 湖北-荆门 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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