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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骑电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一人软组织受伤、双膝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腰肌韧带损伤的后果,后经治疗28天后出院,出院后对方索要医疗费8500元,误工费90天11655元(129.5元/日),护理费28天3592元(128.3元/日),营养费28天560元,生活补助费28天1400元(50元/日),交通费28天560元,事故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索赔费用是否合理?事故发生地在三门峡灵宝市。
申海乐律师 河南-洛阳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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