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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债权债务1个月前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请问:如果借条中只注明了签订地,但未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在签订地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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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宣律师 广西-桂林  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

李坚东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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