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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那个1年,是不是超过了一年就意味着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就不支持赔偿2倍工资了。
阎庆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黎建新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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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擅长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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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专业管理学.增修法学后顺利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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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于同年进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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